33 法律系學生某甲,在學校附近向乙租屋,積欠租金三萬元。五年後,甲回校就讀博士班,乙知其事向甲請求租金。下列何者錯誤?
(A)乙的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為五年
(B)乙的訴權,不消滅
(C)甲得行使抗辯權
(D)縱甲未為抗辯,法院仍得依職權審酌消滅時效是否完成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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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aeva0712 這裡的訴權指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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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完成,僅是對造有抗辯權,有理由可以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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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聽過幾個案件,法官是會提醒你的時效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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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學生某甲,在學校附近向乙租屋,積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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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想是不是這樣:請求權不消滅,所以訴權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