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下列有關繼承權喪失之事由,何者不得經被繼承人之宥恕,而回復其繼承權?
(A)繼承開始前,將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放至金爐中燒燬
(B)故意致應繼承人於死但應繼承人未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C)以武力脅迫方式,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
(D)以惡意詐騙的方式,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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