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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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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年度 - 法學緒論 3201-3300#2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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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無年度 - 法學緒論 3201-3300#20339 |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無年度 - 法學緒論 3201-3300#20339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3234依民法第一○○二條規定,夫妻之住所,如何決定?
(A)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但約定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從其約定
(B)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但約定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從其約定
(C)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D)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由夫定之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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