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以下何者並非中央法規標準法對於「法規之制定」的規定?
(A)法律制定時皆應將條文劃分為第某編、第某章、第某節
(B)修正法規增加少數條文時,得將增加之條文列於適當條文之後,冠以前條「之一」、「之二」等條次
(C)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
(D)修正法規廢止少數條文時,得保留所廢條文之條次,並於其下括弧註明「刪除」二字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中標法§9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得劃分...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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