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7年 - 107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原住民族行政、教育行政、法警:行政法概要#71788
年份:107年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32 行政執行分署命義務人報告財產狀況而不為報告者,下列何者屬行政執行分署得採取之措施?
(A)得責付於得為其輔佐人之人
(B)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
(C)得聲請法院限制住居
(D)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
正確答案:B
詳解 (共 3 筆)
未解鎖
第17條(得命義務人提供擔保並限制住居之...
未解鎖
第17條(得命義務人提供擔保並限制住居之...
未解鎖
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
私人筆記 (共 2 筆)
未解鎖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