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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2年 - 102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行政警察人員:法學緒論#10416 | 科目:一般警察四等◆法學知識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2年 - 102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行政警察人員:法學緒論#10416

年份:102年

科目:一般警察四等◆法學知識

32 甲為民選之縣議員、乙為縣議會所僱用之清潔人員、丙為縣立國民小學之授課教師、丁為執政黨縣黨部之主任委員。A 失業在家,想在縣議會找份工作,因此使用金錢向上述四人「活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收取 A 所交付之賄款,提供 A 在縣議會工作之機會,構成收受賄賂罪
(B)乙收取 A 所交付之賄款,提供 A 在縣議會工作之機會,構成收受賄賂罪
(C)丙收取 A 所交付之賄款,提供 A 在縣議會工作之機會,構成收受賄賂罪
(D)丁收取 A 所交付之賄款,提供 A 在縣議會工作之機會,構成收受賄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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