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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2年 - 102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9906 | 科目:身障四等◆法學知識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2年 - 102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9906

年份:102年

科目:身障四等◆法學知識

32 我國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其中所稱的「不罰」,是指:
(A)欠缺違法性而不處罰
(B)欠缺個人之解除刑罰事由而不處罰
(C)欠缺責任能力而不處罰
(D)欠缺客觀處罰條件而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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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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