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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 普通考試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商業行政、僑務行政(選試英文)、法律廉政、財經廉政:行政法概要#23680 |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普通考試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商業行政、僑務行政(選試英文)、法律廉政、財經廉政:行政法概要#23680

年份:104年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32 人民依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規定申請重開行政程序,其申請期間原則上為:
(A)自處分書送達後二個月內
(B)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二個月內
(C)自處分書送達後三個月內
(D)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
正確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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