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司法特種考試_五等_錄事:法學大意#129564
年份:114年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32 下列關於侵權行為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A)法人對於其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不得舉證免責
(B)僱用人對於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所生損害,不得舉證免責
(C)定作人對於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所生損害,一律不負賠償責任
(D)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時,被害人僅得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