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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2年 - 11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儲備約僱人員甄試_一般類組、身心障礙:法學緒論概要#113608 | 科目:法學緒論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2年 - 11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儲備約僱人員甄試_一般類組、身心障礙:法學緒論概要#113608

年份:112年

科目:法學緒論

31.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4號解釋,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 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請問該號解釋適用之學生對象為何?
(A)大學生
(B)高中生
(C)國中生
(D)各級學校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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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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