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甲與乙於民國 101 年 12 月間至法院辦理公證結婚後,未再簽結婚證書亦未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婚姻效力為何?
(A)經法院公證婚姻已經生效
(B)經法院公證後尚須兩人結婚證書上簽名始生效力
(C)因甲、乙二人後來未簽書面結婚證書,亦未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不生效力
(D)經法院公證後,尚須另外舉行公開儀式及兩個以上證人才生效力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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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改採「登記制」,必須由雙方當事人向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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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判決離婚,法院才會通知戶政機關,其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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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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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為法院會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 所以甲...
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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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7年5月23日起,儀式婚 改 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