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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3年 - 10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_約僱人員甄選_約僱人員:法學緒論概要#18958 | 科目:公職◆法學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10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_約僱人員甄選_約僱人員:法學緒論概要#18958

年份:103年

科目:公職◆法學

30.有關法律的解決途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一般民事訴訟案件可至各縣市之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經法院核定後具有執行名義
(B)在律師和解與調解之效果皆具有法院判決的效力,可強制執行
(C)不動產糾紛進入訴訟程序前應由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D)民事訴訟案件之審理主要以「職權進行主義」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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