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2年 - 11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政、戶政、社會行政、勞工行政、社會工作、教育行政、人事行政、法律廉政:行政法概要#118089
年份:112年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30 依行政罰法規定,甲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應受處罰,依當時法律得處罰鍰 3,000 至 6,000 元,行政機關於第一次裁處時,裁處 4,000 元。甲不服,提起訴願後,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命重為適法處分後,法律修正為得處罰鍰 1,000 至 3,000 元。行政機關之第二次裁處時,應如何適用法律?
(A)以第一次裁處時之法律為基準,且不得為更不利益之罰鍰
(B)以第一次裁處時之法律為基準,於法定裁量範圍內重為裁量
(C)以第二次裁處時之法律為基準,且不得為最高額度之罰鍰
(D)以第二次裁處時之法律為基準,於法定裁量範圍內重為裁量
正確答案:D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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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已修法目前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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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新從輕原則→法律修正為得處罰鍰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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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罰法規定,甲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應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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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考題 依現行行政罰法之規定,行為後...
私人筆記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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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第5條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