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甲受僱於乙公司擔任生產部經理,請育嬰留職停薪 6 個月,期滿後請求復職,惟該職位已另由他人
擔任,乙公司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應如何處理?
(A)請甲繼續留職停薪,待有相同職位出缺時,再復職
(B)只能讓甲回復原職
(C)以工作性質變更為由,資遣甲,並給予資遣費
(D)仍可指派甲擔任其他同職等之工作,但不得減少其勞動條件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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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3條 第9款復職:指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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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規定只適用在公務人員的生態上某職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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頗有同感...。雖然不是很想打臉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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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這樣訂 如果以實際面來看通常很少是回...
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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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法 EN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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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