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甲文學才能卓越,雖受僱於乙公司擔任資訊工程師,日常生活仍以創作網路小說為樂。乙公司老闆丙發現甲的文學才能,因而願意出資聘請甲撰寫丙的傳記(契約中並未規定誰為著作人,也未約定甲所撰寫的丙傳記,著作財產權歸誰所有)。甲之後因為急需金錢,私下印刷銷售丙之傳記得利。 依據我國之著作權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為丙傳記由甲所撰寫,該傳記的著作財產權仍屬於甲
(B)因為丙傳記由甲所撰寫,而又因為甲是乙公司的受僱人,丙傳記的著作財產權,歸屬於乙公司所有
(C)因為丙是出資者,丙才是甲所撰寫傳記的著作財產權擁有者
(D)乙公司可以控告甲,因為甲私下銷售其所撰寫的傳記,係屬侵害乙公司著作財產權的行為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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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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