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A 控告雇主 B 違反勞基法,在排班輪值時未給予充足的休息時間。法院判決理由認:「勞基法第 34 條立法 目的在於使輪班制之勞工於換班時可獲得適當之休息時間,且此休息時間係指可使勞工獲得足以恢復原有體力所需時間而言。輪 3 班制之勞工,正常工時為 8 小時,資方有責任注意不應使勞工於輪值大夜班後接 續出勤小夜班或輪值小夜班後接續出勤日班之情形發生。」請問上述判決理由運用了下列何種解釋方法?
(A)文義解釋
(B)體系解釋
(C)歷史解釋
(D)目的解釋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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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法律條文之立法意旨,以解釋法律條文...
私人筆記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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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 控告雇主 B 違反勞基法,在排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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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控告雇主 B 違反勞基法,在排班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