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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1年 - 101 高等考試_三級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宗教行政、客家事務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 政、公職社會工作師、勞工行政、教育行政、體育行政、公平交易管 理、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漁業行政、僑務行政(選試英文)、法律 廉政、財經廉政:行政法#8644 |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1年 - 101 高等考試_三級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宗教行政、客家事務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 政、公職社會工作師、勞工行政、教育行政、體育行政、公平交易管 理、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漁業行政、僑務行政(選試英文)、法律 廉政、財經廉政:行政法#8644

年份:101年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3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學校職員之任用,依其職務類別,分別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或技術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並辦理銓敘審查」。但同條第2項又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遴用之學校編制內現任職員,其任用資格適用原有關法令規定,並得在各學校間調任」。此第2項規定係依下列何種原則而制定?
(A)公益原則
(B)信賴保護原則
(C)比例原則
(D)平等原則
正確答案:B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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