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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行政:法學大意#34537 |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行政:法學大意#34537

年份:104年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3 拳擊手甲故意以言語激怒乙,誘發乙揮拳相向,甲因而受輕傷,乙仍繼續對甲揮拳,甲趁機重傷乙。甲之行為不成立正當防衛的理由為:
(A)甲為拳擊手,乙為一般人,二人揮拳對立,強弱懸殊
(B)甲僅受輕傷卻重傷乙,屬防衛過當
(C)乙之侵害行為已經過,不屬現在不法之侵害
(D)因故意挑釁引起他人侵害行為之防衛行為欠缺防衛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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