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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3年 - 103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政風:2.行政程序法#18764 | 科目:國營事業◆1.民法 2.行政程序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103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政風:2.行政程序法#18764

年份:103年

科目:國營事業◆1.民法 2.行政程序法

29. 關於離婚贍養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離婚贍養費之請求權,限於裁判離婚者始有之。凡因裁判離婚陷於生活困頓者,無論自己 有無過失,均得向他方請求
(B)離婚贍養費之請求權,不限於裁判離婚者,結婚經撤銷者,亦有適用。有請求權者,限於 無過失之一方,至於他方過失之有無,在所不問
(C)離婚贍養費之請求權,不限於裁判離婚者,結婚無效,亦有適用。有請求權者,限於無過 失之一方對於有過失之他方為之
(D)離婚贍養費之請求權,限於裁判離婚者始有之。有請求權者,限於無過失之一方對於有過 失之他方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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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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