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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8年 - 98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3910 |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8年 - 98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3910

年份:98年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29 民法第7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其中所使用的「視為」一詞,在法學方法論上,稱為:
(A)法律續造
(B)擬制
(C)漏洞補充
(D)類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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