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教師法曾規定,教師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予以解
聘、停聘或不續聘。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有關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要件,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B)有關已聘任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規定部分,未違反比例原則
(C)有關已聘任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規定部分,乃是對人民職業自由之限制
(D)有關不得聘任為教師規定部分,未違反比例原則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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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702 號 【教師因行為不檢有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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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0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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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意是~未來還沒發生的事情,就先禁止,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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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考題依司法院釋字第 715 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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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有關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規定部分,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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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有關不得聘任為教師規定部分,未違反...
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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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702號【教師因行為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