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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2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重複)#28513 |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2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重複)#28513

年份:102年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29 性別工作平等法中,受僱者為育嬰而得申請留職停薪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受僱者任職滿 1 年後,於子女滿 3 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最長以 3 年為限  
(B)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並由雇主繼續繳納保險費
(C)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無須經主管機關同意,雇主即可以虧損為理由拒絕受僱者復職  
(D)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雇主若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應於30日前通知,並發給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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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受僱者任職滿 六個月後,於子女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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