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3年 - 113 地方政府公務特種考試_四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24560
年份:113年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29 依民法規定,下列有關拋棄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
(A)繼承之拋棄,自繼承人拋棄繼承之時起,發生效力
(B)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C)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而直系血親中有一人拋棄繼承權者,配偶之應繼分將不受影響
(D)拋棄繼承為要式行為,繼承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為繼承人之時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向其他全體繼承人、戶政機關或法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