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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2年 - 102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刑事警察人員、公共安全人員、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交通警察人員電訊組、警察資訊管理人員、刑事鑑定人員、國境警察人員、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消防警察人員、水上警察人員:中華民國憲法#10314 | 科目:警察◆三四等◆中華民國憲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2年 - 102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刑事警察人員、公共安全人員、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交通警察人員電訊組、警察資訊管理人員、刑事鑑定人員、國境警察人員、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消防警察人員、水上警察人員:中華民國憲法#10314

年份:102年

科目:警察◆三四等◆中華民國憲法

2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有關軍事審判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
(A)軍事審判程序,不受憲法比例原則拘束
(B)軍事審判之發動程序,亦必須合乎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
(C)在平時軍事審判機關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案件,應許被告向普通法院尋求救濟
(D)軍事審判程序之設,非即表示軍事審判機關對軍人之各種犯罪有專屬之審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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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07341
未解鎖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
(共 90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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