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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5年 - 10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行政:法學大意#58366 |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5年 - 10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行政:法學大意#58366

年份:105年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29 下列何種行為,當事人不得於第二審程序為之?
(A)訴之追加
(B)提起反訴
(C)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更審時為附帶上訴
(D)提出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發生之新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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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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