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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7年 - 97-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觀護人、司法事務官各組、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各組、監獄官、公職法醫師: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重複)#23420 | 科目:司法三等◆法學知識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7年 - 97-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觀護人、司法事務官各組、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各組、監獄官、公職法醫師: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重複)#23420

年份:97年

科目:司法三等◆法學知識

28. 下列何者不是勞動基準法所定義的雇主?
(A)僱用勞工之事業主
(B)事業經營之負責人
(C)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D)勞資會議的資方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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