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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8年 - 98 稅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行政程序法概要#4865 |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8年 - 98 稅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行政程序法概要#4865

年份:98年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28.以下關於送達之敘述,何者錯誤?
(A)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
(B)若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亦得於會晤處所為之
(C)對於機關、法人、非法人之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機關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
(D)對於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送達,若其法定代理人有二人,則對該二人均應送達,否則無效
正確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