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關於法官進行民事訴訟事件之審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參與言詞辯論之法官有變更者,審判長不得令書記官朗讀以前之筆錄,以代替當事人陳述以前辯論之要領
(B)於第一審行合議審判之事件,基於直接審理原則,法院不得命其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C)當事人提出之防禦方法涉及營業秘密,經當事人之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
(D)法院收受訴狀後,為貫徹言詞審理原則,不得選擇以書狀先行程序之方式進行爭點之整理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參與言詞辯論之法官有變更者,當事人應陳...
私人筆記 (共 5 筆)
未解鎖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 31 條 當事人...
未解鎖
法規名稱: 營業秘密法 EN 法規類...
未解鎖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31條 當事人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