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普通考試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商業行政、僑務行政(選試英文)、法律廉政、財經廉政:行政法概要#23680
年份:104年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28 公法人與行政機關是否得為行政罰之對象,行政罰法採何規定?
(A)原則上公法人與行政機關不得作為行政罰之對象,但若各該法律或自治規章另有規定時不在此限
(B)公法人與行政機關不得作為行政罰之對象
(C)原則上公法人與行政機關得作為行政罰之對象,但實際裁罰須依照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規範為之
(D)行政罰法對此未為規範
正確答案:C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行政罰法 第 3 條 本法所稱行為人...
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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