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依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下列何者符合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A)受刑人不服不予假釋之決定者,僅得依監獄行刑法,經由典獄長申訴監督機關
(B)大學學生受學校記過、申誡等處分,僅得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
(C)刑事被告對於看守所之處遇有不當者,僅得申訴於法官、檢察官或視察人員
(D)公務員有違法失職之行為,應受懲戒處分者,由懲戒法院(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終局決定
詳解 (共 9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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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依釋字第691號解釋理由書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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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解析:公務員有違法失職之行為,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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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都只給內部申訴管道是錯的,都應可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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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各位解答做這題做到昏頭只能用沒有"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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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就公懲會就是終局 頂多再審議 只有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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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C是不是反過來,他直接走行政爭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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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已無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建議刪除或改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