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初等考試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戶政、勞工行政、人事行政、廉政、經建行政:法學大意#124873
年份:114年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28 住所地在臺北之甲,與住所地在桃園之乙及住所地在新竹之丙,三人相約在臺中見面。言談間因細故發生爭吵,甲遭乙與丙共同毆傷。甲欲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將乙、丙列為共同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由何法院管轄?
(A)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B)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C)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D)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