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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5年 - 10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戶政、勞工行政、經建行政、廉政:法學大意#58393 |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5年 - 10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戶政、勞工行政、經建行政、廉政:法學大意#58393

年份:105年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27 關於婚姻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夫妻之住所得由雙方共同協議,協議不成時,由戶政事務所裁定之
(B)約定夫妻財產制應向地方政府財經單位為之
(C)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
(D)夫妻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一次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回復 3 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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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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