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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5年 - 105 司法、海岸巡防、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各科別、移民行政: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55253 |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5年 - 105 司法、海岸巡防、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各科別、移民行政: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55253

年份:105年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27 甲為社會局公務員,於某日至乙的住家進行家訪執行公務時,竊取乙的手機。關於刑法第 134 條準瀆職 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準瀆職罪係假借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犯罪
(B)所犯之罪限於刑法瀆職罪章以外的犯罪
(C)甲利用職務出勤之時機竊盜,可成立準瀆職罪
(D)若甲是在前往乙宅的路上拾獲手機,亦屬本罪之利用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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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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