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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8335 | 科目:地特三等◆法學知識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8335

年份:103年

科目:地特三等◆法學知識

27 甲、乙為夫妻,乙遭其夫甲長期毆打,為尋求庇護,請求相關單位安置其於庇護所,不讓甲知其行蹤,並將 其未成年之子丙轉學。但甲為找尋乙,赴丙原學校詢問乙、丙之所在,請問乙得否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 禁止甲至學校取得相關資料?
(A)否,家庭暴力防治法無相關規定,法院無權限
(B)否,僅得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處理
(C)可以,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D)可以,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辦理核發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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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576720
未解鎖
家庭暴力防治法§14
(共 1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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