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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三等◆法學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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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 - 99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3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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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9年 - 99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3374 |
科目:
身障三等◆法學知識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9年 - 99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3374
年份:
99年
科目:
身障三等◆法學知識
27 我國刑法於公元1999年的修法,除了將原第221條的強姦罪改為強制性交罪之外,並且修正了該罪的構成要件,請問下列何者為該次修法所做的修正之一?
(A)將犯罪被害人限定為婦女
(B)將犯罪加害人限定為男性
(C)增加「違反婦女意願」之要件
(D)刪除「致使不能抗拒」之要件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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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Abby
B10 ·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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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竣任
B9 · 2017/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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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不用致使"不能抗拒" 只要出自不願...
(共 6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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