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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8年 - 98 關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各類別: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3923 |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8年 - 98 關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各類別: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3923

年份:98年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27 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5項規定:「刑法第三百十二條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已死者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告訴。」如「直系血親」應有親等之限制,但本條卻無親等上的限制。這在法學方法論上,可稱為:
(A)法律三段論
(B)反對解釋
(C)法律漏洞
(D)機械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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