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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8年 - 108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刑事警察人員、公共安全人員、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警察資訊管理人員、刑事鑑定人員、國境警察人員、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消防警察人員、水上警察人員:中華民國憲法#76844 | 科目:警察◆三四等◆中華民國憲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8年 - 108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刑事警察人員、公共安全人員、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警察資訊管理人員、刑事鑑定人員、國境警察人員、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消防警察人員、水上警察人員:中華民國憲法#76844

年份:108年

科目:警察◆三四等◆中華民國憲法

2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屬於人格權直接保障之範圍?
(A)更改姓名
(B)免於因罹患傳染病而受強制隔離
(C)就讀研究所
(D)表達政治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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