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關於民事訴訟法上當事人之合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關於不動產相關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者,當事人應合意定第一審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為專屬管轄
(B)關於因公害污染請求損害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事件,當事人應合意聲請選擇具備該領域專業證照之受訴法官並組成合議庭審理
(C)參加人經兩造當事人同意者,應代理其所輔助之當事人擔任訴訟代理人
(D)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關於非法人團體之規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詳解 (共 9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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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關於不動產相關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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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40 條有權利能力者,有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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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A)(C)是錯在『應』耶,(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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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是錯在專屬管轄。依第26條規定有專屬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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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重點應該如4樓所說,「合意」不會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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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關於民事訴訟法上當事人之合意,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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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關於不動產相關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