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關於刑法對第三人之物宣告沒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提供犯罪人作為犯罪之物,得沒收
(B)第三人被犯罪人竊取供犯罪用之物,得沒收
(C)第三人從犯罪人之處,無償取得犯罪所得物,應沒收
(D)第三人從犯罪人之處,以顯不相當之價格買到犯罪所得物,應沒收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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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提供犯罪人作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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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第三人被犯罪人竊取供犯罪用之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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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選項:第38條 第3項B選項:第38條...
私人筆記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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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專業重點畫記******私人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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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1 條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