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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5年 - 105 民航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55839 |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5年 - 105 民航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55839

年份:105年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26 針對區分公法與私法的實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依我國現行法,國家賠償事件屬於公法性質,皆應向行政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B)公法爭議事件一般經由行政法院審理,現行為三級二審
(C)私法上的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原則上較長
(D)在公法上,行政機關作出下命處分,無須經法院判決,即可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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