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9年 - 99-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觀護人、行政執行官、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各組、監獄官、公職法醫師、鑑識人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3887
年份:99年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26 甲雖然是家財萬貫之富翁,但經常在無法控制下到大賣場竊盜,某日被發現移送法辦。針對甲的竊盜行為,法院宣告三個月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下列何者不是刑法第74條第2項所定法院可以附加之緩刑條件?
(A)命向被害人道歉
(B)命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C)禁止外出
(D)命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私人筆記 (共 3 筆)
未解鎖
刑法74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
未解鎖
刑法 第 74 條 (暫緩主刑)受二年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