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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三等◆法學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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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9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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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2年 - 102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9905 |
科目:
身障三等◆法學知識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2年 - 102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9905
年份:
102年
科目:
身障三等◆法學知識
26 甲受僱於員工50 人、設籍於臺北市之電腦公司,同公司之乙因愛慕甲,不斷以簡訊攻勢表達心意,並好幾次在下班後跟蹤甲回家,造成甲心理上極大之壓力與困擾。若甲向其主管反應乙之騷擾行為,主管僅回應:「看不出來乙是這樣的人」,而未為進一步之處理,下列何者不是性別平等工作法所規定?
(A)甲可向臺北市政府提出申訴
(B)甲若因此受有損害,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C)若甲提出申訴,主管機關可對該電腦公司處以停業之處分
(D)該主管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措施,已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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