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3年 - 113 地方政府公務特種考試_四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24560
年份:113年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26 民法第 222 條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依此規定,實務上認定非屬故意及重大 過失責任即得預先免除。此種解釋係採取何種解釋方法? (A)反面推論 (B)類推適用 (C)目的性限縮 (D)歷史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