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育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工作規則不得規定受僱者有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
(B)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三年
(C)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
(D)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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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B)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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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