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司法特種考試_五等_錄事:法學大意#129564
年份:114年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26 依民事通常程序,下列何者非屬得於第二審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事由? (A)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 (B)事實為法院職務上所已知 (C)對於第一審已提出之防禦方法為補充 (D)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且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