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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1年 - 101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外事警察人員(選試日語)、刑事警察人員、公共安全人員、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交通警察人員電訊組、警察資訊管理人員、刑事鑑定人員、國境警察人員、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消防警察人員、水上警察人員:中華民國憲法#8462 | 科目:警察◆三四等◆中華民國憲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1年 - 101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外事警察人員(選試日語)、刑事警察人員、公共安全人員、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交通警察人員電訊組、警察資訊管理人員、刑事鑑定人員、國境警察人員、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消防警察人員、水上警察人員:中華民國憲法#8462

年份:101年

科目:警察◆三四等◆中華民國憲法

26 依司法院釋字第 636 號解釋,檢肅流氓條例曾規定「法院審理之結果,認應交付感訓者,應為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定,但毋庸諭知其期間」,係屬違憲侵害人民何項權利?
(A) 宗教自由
(B) 人身自由
(C) 言論自由
(D) 集會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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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07918
未解鎖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
(共 103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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