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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1.民法 2.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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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 103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政風:2.行政程序法#18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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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3年 - 103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政風:2.行政程序法#18764 |
科目:
國營事業◆1.民法 2.行政程序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3年 - 103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政風:2.行政程序法#18764
年份:
103年
科目:
國營事業◆1.民法 2.行政程序法
25. 甲社團法人有A、B、C、D、E五位董事,章程明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為C、D兩位董事,但 未去辦理登記,A董事代表甲法人與買受人訂定買賣契約,其買賣契約及未登記之效力如何?
(A)無效;得對抗第三人
(B)無效;不得對抗第三人
(C)有效;得對抗第三人
(D)有效;不得對抗第三人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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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曾祐緯
B3 · 2017/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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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解是錯的,這題是屬於民法第31條,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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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羚鈺
B6 · 2023/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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