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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8年 - 108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_營運人員甄試_營運專員/地政管理:民法(總則、物權、親權與繼承)#79786 | 科目:鐵路◆民法(總則、物權、親權與繼承)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8年 - 108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_營運人員甄試_營運專員/地政管理:民法(總則、物權、親權與繼承)#79786

年份:108年

科目:鐵路◆民法(總則、物權、親權與繼承)

25. 甲為擔保乙的債權,將其房屋設定普通抵押權與乙,該房屋因丙的過失被燒毀,下列 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對丙行使的權利,僅能由乙代位行使之
(B)丙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向甲賠償者,乙得請求丙再賠償
(C)乙得請求占有甲從房屋拆卸的鋼骨,依留置權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D)抵押權的效力,不及於甲從房屋拆卸的鋼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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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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