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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1年 - 111 國際經濟商務特種考試_三等_國際經濟商務人員類科國際經貿法律組:基礎法學(民法、刑法及行政法)#110684 | 科目:基礎法學(民法、刑法及行政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111 國際經濟商務特種考試_三等_國際經濟商務人員類科國際經貿法律組:基礎法學(民法、刑法及行政法)#110684

年份:111年

科目:基礎法學(民法、刑法及行政法)

25 下列何者不成立傷害罪?
(A)在他人飲料中加入瀉藥
(B)取走他人助行器
(C)在公開場所打他人耳光
(D)在他人臉上用刀子刺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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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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