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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法學(民法、刑法及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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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 國際經濟商務特種考試_三等_國際經濟商務人員類科國際經貿法律組:基礎法學(民法、刑法及行政法)#110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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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11年 - 111 國際經濟商務特種考試_三等_國際經濟商務人員類科國際經貿法律組:基礎法學(民法、刑法及行政法)#110684 |
科目:
基礎法學(民法、刑法及行政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11年 - 111 國際經濟商務特種考試_三等_國際經濟商務人員類科國際經貿法律組:基礎法學(民法、刑法及行政法)#110684
年份:
111年
科目:
基礎法學(民法、刑法及行政法)
25 下列何者不成立傷害罪?
(A)在他人飲料中加入瀉藥
(B)取走他人助行器
(C)在公開場所打他人耳光
(D)在他人臉上用刀子刺字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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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shin184
B1 · 2022/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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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瑄瑄
B2 · 2022/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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