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臺北市政府管理之道路留有坑洞未能及時修復,又未設置警告標誌,足以影響行車之安全,駕駛人A夜間未開燈且超 速行駛,以致衝入坑洞車毀人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交通部為國家賠償之賠償義務機關
(B) 因道路已不具備通常應有之狀態及功能,係公共設施管理有欠缺
(C) 臺北市政府未善盡管理職責之公務員,構成怠於執行職務
(D) 因駕駛人A之與有過失,臺北市政府得主張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
正確答案:A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回樓 國賠法第五條 適用民法217條 過...
未解鎖
請問D是哪一個條文 選得出來 但對不上條...